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刻不容缓

面对市场上鱼龙混杂的产品,如何才能买到正宗的西湖龙井茶?对于这个问题,相信不少消费者会说,要尽量选购由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也有人会说,要留意西湖龙井茶外包装上标注的Qs标志。这些答案都没错,但是对于西湖龙井茶独有的“经济国籍”――地理标志产品(亦称:原产地标志),知道的人却不多。

曾有人这么形容“地理标志”的重要性:它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集体共有财富,哪个国家拥有的地理标志产品越多,哪个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受益就越多。随着地理标志产品的商业价值不断上升,如何加强对其的保护日益成为整个国际社会关注和重视的问题。那么,何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其重要性体现在哪里?中国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方面作出了哪些努力以及存在哪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商品的“经济困难”

地理标志是产品的“籍贯”或“原籍”,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并且该产品的特定质量完全或者主要取决于该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传统人文因素,比如:瑞士的巧克力、法国的葡萄酒、古巴的雪茄、中国景德镇的陶瓷、涪陵的榨菜等。

地理标志不仅仅是一般的商品来源地的标志,而且还能证明、担保该商品的特定品质、产地、制造工艺等,因此,地理标志在长期的经济交往中,成为了某种特定产品的代称。消费者一见到标有地理标志的商品,就会联想到该商品所具有的优良质量、信誉或者其他有别于同类商品的独特品质。这对消费者的购物选择,往往起着决定性作用,甚至成为消费者购物时的惟一选择。由此可见,标有地理标志的产品,具有巨大的潜在市场购买力,不但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同时由于地理标志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商品的质量和信誉,因此其还成为了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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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最大的作用就是防止“挂羊头卖狗肉”,对特定产品实行保护。按照WTO多边贸易规则,如果产品在本国得到地理标志的保护,那么在其他国家的保护作用也是有效的。例如:上个世纪80年代风行中国的“香槟酒”在短短十年之间全部消失,就是因为“干邑”、“香槟”是经法国有关原产地标志主管部门认定的地理标志,我国在签署《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后,也对此具有保护义务。

其次,地理标志是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护照”之一。目前,对产品实行地理标志保护是国际上广泛开展的一种旨在维护国家利益、促进贸易健康发展的做法。更为重要的是,地理标志已被许多国家列为维护本国利益的主要管制内容,并被许多国家当作实施贸易保护的手段,一些国家甚至把地理标志或者证书作为通关的重要条件。例如:美国对地理标志的管理就十分严格,上个世纪90年代美国海关按月公布的几千宗进口商品违例月报中,由于缺少原产国标记、或标记内容和方法不符合其要求而被扣关的,占整个扣关商品的四分之一。近年来,由于欧盟部分成员国对进口商品中频频发生滥用和假冒地理标志的事件感到担忧,2006年7月欧盟委员会表决通过了由意大利等国提出的对来自欧盟成员国以外的部分产品强制实行地理标志的协议。

自1883年缔结《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起至今,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在国际上已有100多年历史。而WTO则是第一次把统一的地理标志与多边贸易体系挂钩,力图通过协调各国现行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实现原产地具体认定标准的公平、统一和透明地方志与地理标志产品,并使其具有可预见性,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或者由此损害各成员国的权利。对于中国而言,加强名称保护,既可以充分利用我国已经形成的众多的名优特产,有助于创建本国自己的世界品牌,又可以突破当今世界经济强国以技术标准、专利技术、环保标准、反倾销等一系列措施所构筑的贸易壁垒,从而起到提高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特别是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大限度地实现我国经济利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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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国制造”保驾护航

在法国、意大利等国,对地理标志的普及应用及法律保护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并且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有力的保护制度。与此相比,我国企业对地理标志的了解、使用及保护不但起步较晚,而且由此还造成了巨大无形资产的浪费,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例如:许多意大利生产的石料和石制品,在国际市场上就堂而皇之地以“大理石”或“大理石制品”推销,而中国的有关企业对此却无可奈何。一些欧洲国家也曾将质量和档次很低的瓷器以“景德镇瓷器”标注销往市场,对我国产品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事实上,在国际上还有很多假冒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牟取高额利润的现象。这一切毫无顾忌地假冒地理标志的行为,不但严重损害了我国原产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利益,而且还使我国一些在世界上脍炙人口的名优特产的声誉受到了近乎毁灭的打击。

中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始于我国1985年3月19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95年3月,在国家工商局制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将近一年的时间后,我国开始以注册商标保护地理标志产品。2001年10月,我国对《商标法》进行第二次修改,进一步在《商标法》中明确了以注册商标保护“原产地”。从1995年3月到2001年底,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受理的证明商标申请354件,其中原产地证明商标申请159件;核准注册的证明商标150件,其中核准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57件,如“景德镇陶瓷”、“荔莆芋头”、“涪陵榨菜”、“黄岩蜜橘”、“小站稻”、“漳州芦柑”、“绍兴黄酒”等已获准注册。而到了2004年,全国获准地理标志的产品已有200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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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地理标志保护更是受到各地、各行业企业的重视,成为“中国制造”保驾护航的砝码之一。2005年,闻名中外的苏州阳澄湖大闸蟹屡遭假冒商品困扰,备受海内外媒体和消费者的关注。经历了惨痛的教训以后,苏州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申请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使大闸蟹有了“护身符”――白色塑胶制成的防伪“蟹扣”,从而使假冒商品没有了市场。2006年,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第十六届中国国际自行车展览会上,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推出了《“原产地标志”认定实施办法》,对每一辆质量可靠、信得过的上海产自行车都贴上一枚小小的“原产地标志”,有效防止再出现“挂羊头卖狗肉”现象的发生。来自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的“乌珠穆沁”羊肉曾被农业部评为“中国名牌农产品”,2005年生产厂家向科威特出口7.4万只活羊,死亡率不到0.1%,创中国出口羊质量第一的纪录,得到外商的好评。渐渐地,假冒“乌珠穆沁”的羊肉产品在市场上越来越多。为了保护锡盟名优特正宗产品,维护当地农牧民的利益,锡林郭勒乌珠穆沁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产品申请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给假冒商品以沉重打击。

问题尚存

在国际贸易中,地理标志和原产地证书是不可缺少的“护照”。虽然近年来我国企业对地理标志保护显得越来越重视,但是由于起步晚,基础较差,因此所存在的问题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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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的保护意识有待加强。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一直没有对地理标志给予明确的法律规定,许多行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意识十分薄弱,以至于不少地理标志被国内外企业随 意滥用,不少原产地名称逐渐地演化为同类商品的通用名称或代名词。例如:虽然中国是中医药起源地,但由于缺乏地理标志保护,看到其中商机的日本商人从中国购买了大量中草药原料,制成了与中国在国际市场上所卖的中草药制成品一样的产品,并创建了自己的世界品牌。数据显示,如今外国公司已经抢占了国际中成药市场70%以上的份额,有的甚至还向中国出口“洋中成药”。

假冒原产地名称的冒牌货现象,是威胁原产地名称的又一大毒瘤。鉴于原产地名称巨大的市场潜力地方志与地理标志产品,一些不法之徒为了赚取高额利润二假冒他人的原产地名称,一方面,严重地损害了合法权利人的权益,另一方面,更严重的是,使我国为数众多的原产地名称的信誉,受到了极大的影响,甚至最后在国际市场上消失。

地理标志判定标准不具体。我国“道德规范式”的地理标志判定对进口产品原产地块确定没有进行详实的规定,因此无法为市场和相关产业保护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在进口实践中,进口产品原产地的确定基本上是以进口商开来的原产地证明为准。这对我国家进行反倾销调查以及发倾销售规避调查十分不利。同时,我们地理标志中没有涉及服务领域。随着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比重的逐步增大,我国服务贸易的重要性日渐突出。因此,服务行业的地理标志保护也应该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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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原产地名称保护上有两种途径。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进行的原产地证明商标保护。另一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进行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两个部门行政审批原产地标志。所依法规不够完善。造成注册商标保护与原产地名称保护部分发生冲撞,所有人权利形成冲突。市场使用形成冲突。此外两者之间的权利还存在着交叉。从而浪费了不少国家的行政资源。使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上原本应该统一的体制出现了多头管理的情况。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增强,不同国家地区间经贸往来的频繁,地理标志的经济价值日益体现。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问题成为了WTO各成员国十分关心的重要议题。我国地大物博、气候多样、历史文化悠久,具备地理标志意义上的名优土特产品不胜枚举。因此,尽快做好原产地保护的工作显得十分重要。

第一,虽然我国的相关条例与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适用范围基本一致,但是国内配套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规定不够详尽,缺乏实际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因此,立法体系结构上应该制定专门的《原产地名称法》辅之以《原产地名称管理条例》,并通过建立专门的行政管理机构进行全面的管理。值得一提的是,为维护本国消费者的利益,完善原产地标志管理制度还应制定进口商品原产地标志的管理办法,尤其对日用品、食品等关系到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商品,要求其进口时必须进行适当的原产地标注。另一方面,为维护产自著名产地的名优特产品的国际声誉,应加强对我国产品的原产地保护。

第二,借鉴欧盟的原产地标志的做法,引入适用于高科技产品和国内加工产品的特殊原产地规则。欧盟的原产地规则可分为基本规则和特殊规则两大类。其特殊规则是适用于高科技产品和在欧盟内部加工的产品的特殊原产地规则。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许多产业和产品具有敏感性,需要有特殊的原产地规则进行保护和实现产业升级。同时,我国又是世界的加工基地,加工贸易在我国的外贸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此必须加强对原产地规则相关内容的完善,引入具有产业导向和产业保护双重性质的适用于高科技产品和国内加工产品的特殊原产地规则,带动国内产业发展。

第三,积极参与国际原产地规则的统一协调。我国是WTO成员,积极参与国际原产地规则的统一协调,不仅是我国作为成员方的责任和义务,也可以使我国在参与规则制定过程中受益。在原产地规则的统一过程中,各国存在很大的分歧,如同WTO谈判一样,分歧主要存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积极参与及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我国也可以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协调立场。

第四,企业在重视原产地规则的学习与运用的同时,应该注意将学习和运用原产地过则纳入企业发展战略中加以重视。中国企业在经济全球化。生产国际化的今天,如何正确使用原产地原则,不仅是对自己产品声誉的维护,是对“中国制造”品牌的维护,也是学会运用原产地规则正确处理国际贸易中因原产地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从而制约贸易保护主义。了解和使用WTO和其他国家的原产地标志保护原则,有助于保证企业的正常贸易,并实现合理规避。越全球化,越要注意运用原产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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