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戏剧定义:
“花开两朵,各表一枝”。我们把中国的戏剧按“现当代戏剧”和“古典戏剧”两种来讲。
戏剧是与诗歌、散文、小说并列的文学体裁,是一种综合性的舞台艺术,她借助文学、音乐、舞蹈、美术等艺术手段塑造舞台艺术形象,揭示社会矛盾,反映现实生活。
定义要点:
1、我们说的“戏剧”实指剧本(戏剧文学)
2、在西方,戏剧,即指话剧。在中国,戏剧是戏曲、话剧、歌剧等的总称,也常专指话剧。
二、戏剧分类:
(1)、表现形式的不同:话剧、歌剧(《白毛女》、《蝴蝶夫人》)、舞剧(《红色娘子军》、《天鹅湖》《睡美人》)、诗剧、歌舞剧
(2)、剧情的繁简和结构不同:多幕剧、独幕剧
剧本中通常用“幕”和“场”来表示段落和情节。“幕”指情节发展的一个大段落。“一幕”可分为几场,“一场”指一幕中发生空间变换或时间隔开的情节。剧本一般要求篇幅不能太长,人物不能太多,场景也不能过多地转换。初学改编短小的课本剧,最好是写成精短的独幕剧。
(3)、题材反映的时代不同:历史剧、现代剧
(4)、从情节主题的不同;悲剧、喜剧、正剧(悲喜剧)。
(5)、地域色彩不同:京剧(北京)、沪剧(上海))、豫剧(河南)、吕剧(山东江苏)、川剧、汉剧(湖北)、楚剧(湖北江西)、晋剧(山西)、黄梅戏(浙江)等
(6)、演出场合的不同:舞台剧、广播剧、电视剧等
三、戏剧特点:
(1)、剧本必须适合舞台演出。戏剧本身不会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一幕到另一幕,一场到另一场,也许一晃就是十年二十载,一个演员在舞台上转一圈,就可以表示他从福州来到了北京,他在舞台上把剑一挥,也可以表示他指挥了千军万马,尽管我们观看的时候什么也没有。)所以演出会受到时间空间的限制。把发生在不同地点和较长时间里大事情集中在有限的舞台和两三个小时内的演出中表现出来。
(2)、必须有集中尖锐的矛盾冲突(戏剧冲突)。
戏剧是反映现实生活中的矛盾冲突的,“没有矛盾冲突就没有戏剧”。矛盾冲突它有一定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就构成了剧本的情节结构,因此,剧本的情节结构可分为:(序幕)开端——发展——高潮——结局(尾声)
A、什么是戏剧冲突?
剧本中所展示的人物之间、人物自身以及人与环境之间的矛盾冲突,其中主要体现为剧中人物的思想性格冲突。(让学生从学过的剧本中举出各种例子)
性格冲突又因为人物个性、身份、地位、文化修养的不同,对社会的认识和采取的态度不同而有所不同,形成各种各样的矛盾冲突。
B、戏剧冲突与社会矛盾的联系和区别
戏剧冲突反映社会矛盾,又比社会矛盾更集中、更尖锐、更激烈。它们都有一个发生、发展、激化和解决的过程。
鉴赏剧本,首先要了解剧本所展示的矛盾冲突,看看冲突是怎样造成的冲突的性质是什么,进而弄清冲突发展的过程,从而完整把握剧本的情节.
(3)、戏剧语言包括人物语言(鲜明生动的人物对话。人物的语言和动作必须合乎各自的身份和特征)和舞台说明。
“没有声音,再好的戏也出不来”
(1)、舞台说明:包括人物表、舞台美术、环境、音响、人物上下场、人物对话的姿态、动作、表情等。这些说明对刻画人物性格和推动、展开戏剧情节发展有一定的作用。这部分语言要求写得简练、扼要、明确。这部分内容一般出现在每一幕(场)的开端。结尾和对话中间,一般用括号(方招号或圆括号)括起来。
(2)、人物语言:包括独白、旁白、对白(独白是剧中人物独自抒发个人情感和愿望时说的话;旁白是剧中某个角色背着台上其他剧中人从旁侧对观众说的话。剧本主要是通过台词推动情节发展,表现人物性格)是剧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展开情节、提示人物性格、表现主题思想。
戏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艺术。它由文学、音乐、舞蹈、美术、武术、杂技以及表演艺术各种因素综合而成的。它的起源历史悠久,在漫长发展的过程中,经过八百多年不断地丰富、革新与发展.讲究唱、做、念、打,富于舞蹈性,技术性很高,构成有别于其他戏剧而成为完整的戏曲艺术体系。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各民族地区的戏曲剧种,约有三百六十多种,传统剧目数以万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又出现许多改编的传统剧目,新编历史剧和表现现代生活题材的现代戏,都受广大观众热烈欢迎。比较流行著名的剧种有:京剧、昆曲、越剧、豫剧、湘剧、粤剧、秦腔、川剧、评剧、晋剧、汉剧、潮剧、闽剧、河北梆子、黄梅戏、湖南花鼓戏……等等五十多个剧种,尤以京剧流行最广,遍及全国,不受地区所限。但是近几年来,戏剧艺术在中国的发展日趋衰弱,受到了新生艺术的冲击。尤其港台歌曲大量涌入内地,学生追星捧星,趋之若骛,对我们中华民族的艺术瑰宝却是知之甚少。
中国古代戏剧因以“戏”和“曲”为主要因素,所以称做“戏曲”。中国戏曲主要包括宋元南戏、元明杂剧、传奇和明清传奇,也包括近代的京戏和其他地方戏的传统剧目在内,它是中国民族戏剧文化的通称。
○现代戏剧主要指的是20世纪以来从西方传入的话剧、歌剧、舞剧等,话剧是主体,外国戏剧一般专指话剧。
中国戏曲源远流长,它最早是从模仿劳动的歌舞中产生的。
(一)先秦——戏曲的萌芽期。《诗经》里的“颂”,《楚辞》里的“九歌”,就是祭神时歌舞的唱词。从春秋战国到汉代,在娱神的歌舞中逐渐演变出娱人的歌舞。从汉魏到中唐,又先后出现了以竞技为主的“角抵”(即百戏)、以问答方式表演的“参军戏”和扮演生活小故事的歌舞“踏摇娘”等,这些都是萌芽状态的戏剧。
(二)唐代(中后期)——戏曲的形成期。中唐以后,我国戏剧飞跃发展,戏剧艺术逐渐形成。
(三)宋金——戏曲的发展期。宋代的“杂剧”,金代的“院本”和讲唱形式的“诸宫调”,从乐曲、结构到内容,都为元代杂剧打下了基础。
(四)元代——戏曲的成熟期。到了元代,“杂剧”就在原有基础上大大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戏剧。它具备了戏剧的基本特点,标志着我国戏剧进入成熟的阶段。
元杂剧是在民间戏曲肥沃土壤上,继承和发展前代各种文学艺术的成就,经过教坊、行院、伶人、乐师及“书会”人才的共同努力,而改进和创造出来的综合性舞台艺术。在形上,元杂剧用北曲四大套数安排故事情节,不连贯处,则用楔子结合,形成了一本四折一楔的通常格式(王实甫的《西厢记》是元杂剧中独有的长篇,共写了五本二十一折),每折用同一宫调的若干曲牌组成套曲,必要时另加“楔子”。结尾用两句、四句或八句诗句概括全剧的内容,叫“题目正名”。每折包括曲词、说白(宾白)和科(科泛)三部分。曲词是按导师情需要的曲牌填写的文字,也叫曲文、唱词或歌词。其作用是叙述故事情节、刻画人物性格。全部曲词都押同一韵脚。说白是用说话形式表达剧情或交代人物关系的一种艺术手段,分对白(角色之间的对话)、独白(角色独自抒发个人感情和愿望的话)和旁白(角色背着台上其他剧中人对观众说的话)、带白(插在曲词中的说白)等。科是动作、表情等。一本剧通常由正末或正旦一人来唱,其它脚色有白无唱。正末主唱的称“末本”,正旦主唱的称“旦本”。
脚色:
末:男角。元杂剧中的正末是剧中的男性主角。
旦:扮演女性人物。正旦(剧中女主角)、小旦、搽旦。
净:俗称“花脸”“花面”,大都扮演性格或像貌上有特异之点的男性人物。如《窦娥冤》中的公人(官府差役)即属净。
丑:又称“三花脸”或“小花脸”多扮演性格诙谐的人物,有文丑和武丑之分。
外:元杂剧中有外末、外旦、外净等,是末、旦、净等行当的次要角色。监斩官——外末。
杂:又称“杂当”。扮演老妇人的角色名。如:蔡婆婆。
元杂剧作家,在短短的几十年内,创作的剧本至少在五六百种以上,保留到现在的也还有一百五十多种。这些作品全面而深刻地反映了元代社会生活的面貌,其中有许多优秀作品,已成为我国珍贵的文化遗产。例如关汉卿的《窦娥冤》通过描写一个善良无辜的童养媳窦娥的悲惨遭遇,反映了高利贷者的残酷剥削、地痞流氓的敲诈勒索和贪官污吏的徇私枉法,深刻地揭露了元朝社会的黑暗现实,歌颂了被压迫者感天动地的坚强意志和宁死不屈的反抗精神。马致远的《汉宫秋》,借助历史题材,通过描写王昭君为国献身、毛延寿卖国救荣和王公大臣的腐败无能,对元代的民族压迫进行无情地揭露,对当时的统治者给予辛辣的嘲讽。王实甫的《西厢记》,描写了封建社会青年男女争取婚姻自主的故事。从“惊艳”、“联吟”到“赖婚”,充分表现了崔莺莺对爱情的渴望。但她出身于名门望,受到封建礼教的熏陶和束缚,因此话剧戏曲的区别,又有“闹简”、“赖简”等曲折和反复。在“听琴”、“佳期”、“长亭”几折戏中她终于走上了叛逆的道路,为作品增添了浓厚的喜剧色彩。全剧以争取婚姻自主与恪守“父母之命”的矛盾为主线,以崔莺莺、张珙和红娘三人之间的误会和冲突为副线,互相交织,有节奏地展开,时张时弛,时动时静,时喜时悲,时聚时散,挥洒自如,色彩斑斓。它那“愿天下有情的都成了眷属”的主题思想和个性鲜明、栩栩如生的艺术形象,都具有强大的艺术魅力,能给人以强烈的感染,深为广大群众所喜爱。
○元曲四大家:关汉卿——《窦娥冤》;郑光祖——《倩女离魂》;白朴——《梧桐雨》;马致远——《汉宫秋》;
(五)明清——戏曲的繁荣期。戏曲到了明代,传奇发展起来了。明代传奇的前身是宋元时代的南戏(南戏是南曲戏文的简称,它是在宋代杂剧的基础上,与南方地区曲调结合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兴的戏剧形式。温州是它的发祥地)。南戏在体制上与北杂剧不同:它不受四折的限制,也不受一人唱到底的限制,有开场白的交代情节,多是大团圆的结局,风格上大都比较缠绵,不像北杂剧那样慷慨激昂,在形式上比较自由,更便于表现生活。可惜早期南戏的本子保留下来的极少,直到元末明初,南戏才开始兴盛,经过文人的加工和提高,这种本来不够严整的短小戏曲,终于变成相当完整的长篇剧作。例如高明的《琵琶记》就是一部由南戏向传奇过渡的作品。这部作品的题材,来源于民间传说,比较完整地表现了一个故事,并且有一定的戏剧性,曾被誉为“南戏中兴之祖”。明代中叶,传奇作家和剧本大量涌现,其中成就最大的是汤显祖。他一生写了许多传奇剧本,《牡丹亭》是他的代表作。作品通过杜丽娘和柳梦梅死生离合的故事,歌颂了反对封建礼教,追求幸福爱情,要求个性解放的反抗精神。作者给爱情以起死回生的力量,它战胜了封建礼教的束缚,取得了最后胜利。这一点,在当时封建礼教牢固统治的社会里,是有深远的社会意义的。这个剧作问世三百年来,一直受到读者和观众的喜爱,直到今天,“闺塾”、“惊梦”等片断还活跃在戏曲表演的舞台上,放射着它那艺术的光辉。
文学体裁是指文学作品的具体样式,它是文学形式的因素之一。一切文学作品的思想内容都要通过这样或那样的体裁来表现,没有体裁的文学作品是不存在的。这犹如人们做衣服,必定要量体裁衣,选择一定的样式。在文学发展的历史上,出现了多种多样的文学体裁,例如神话、史诗、寓言、行情诗、叙事诗、短篇小说、中篇小说、长篇小说、悲剧、喜剧、正剧、抒情散文、杂文、报告文学等等。这些名目繁多的文学体裁的产生和演变,都有一定的社会根据和它本身的发展规律。
文学体裁的分类 各种文学体裁在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地形成了各自的特点,这些特点具体地表现在形象塑造、组织结构和语言运用等方面。各种文学体裁由于在反映社会生活、表达思想感情方面,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效能,因而使得它们彼此相互区别开来。历来的作家、文学评论家,为了研究、掌握各种文学体裁的规律、特点,以推动文学创作和文学评论的发展,不断地对各种文学作品进行归纳分类,于是出现了一些文体分类的理论、著作。历来对文学体裁的分类,有各种不同的标准,因而也有各种不同的分类法。我国最早的分类法是两分法,即把文学体裁按有韵无韵分为韵文与散文两大类。但是,“五四”以来国内最常见的分类法则是两种:一种是“三分法”,一种是“四分法”。
“三分法”就是把各种各样的文学体裁依据塑造形象的不同方式划分为三个大类:叙事类,抒情类,戏剧类。这种分类标准在外国相当流行,从亚理斯多德到别林斯基都是采取这种分类法。亚理斯多德(公元前384一前322年)早就明确地指出:文学模仿现实有三种方式,“既可以像荷马那样,时而用叙述手法,时而叫人物出场〔或化身为人物〕,也可以始终不变,用自己的口吻来叙述,还可以使摹仿者用动作来摹仿”①。这是“三分法”最早的说明,所谓“像荷马那样”指的就是叙事(史诗)类;“用自己的口吻来叙述”指的是抒情类;“使摹仿者用动作来模仿”指的就是戏剧类。亚理斯多德以后,西欧一些著名的文学评论家,都沿用这种分类标准。例如,贺拉斯(公元前65一前8年)虽然没有专门讨论文学体裁的分类,但当他说到“用什么诗格来写”时,实质上也是按亚理斯多德的说法分成三大类。②波瓦洛(1636一1711年)就谈得更加明确,他在《诗的艺术》中,专章地讨论了被他看成是“次要的诗类”的抒情作品的写作,文专章地讨论了所谓“主要的诗体”悲剧、喜剧同史诗作品的写作③,同样是采取了“三分法”。到了别林斯基(1811一1848年),“三分法”这种分类标准就得到更详尽、更充分的说明。别林斯基不但明确地把文学体裁划分成史诗类、抒情类和戏剧类,而且研究它们的各种具体样式及其演变,认为“诗只有三类,再多就没有,而且也不可能有了”④。
依据“三分法”,叙事类指的是通过事件的描述来刻划人物性格,借以反映现实、表达作者思想感情的作品。在这类作品中,作者的思想观点渗透在对具体事件的描述中,“一切内在因素深刻地渗入外在因素,以致这两方面——内在的和外在的——彼此不分,在直接的融和中呈现为一确定的、自成一体的现实——事件。这儿看不见诗人;一个造型明确的世界自己发展着,诗人仿佛只单纯他讲述那自动完成的一切”①。由于这类作品的作者是从旁叙述的,同时它又可以让人物作自我展示,不受什么限制,因此,它对现实生活的反映可以达到很广阔、很充分的程度。这类作品包括叙事诗、小说、寓言等。
抒情类指的是那些通过作者抒发某种思想感情来反映现实的作品。在这类作品中,作者直抒胸臆地表达了他对现实生活的感受及其爱憎的感情,并透过它去反映现实,感染读者。“在这儿,诗停留在内在因素、感觉和思索阶段的思想中;精神从外在现实退居为其自身,并且把自己内在生活(它把一切外在的东西转变为自身)之无尽纷繁的色彩赋予了诗。在这儿,诗人的个性是占主要地位,我们只有通过诗人的个性去感受和理解一切。”②这类作品一般都没有什么完整的情节,篇幅往往比较短小。它包括抒情诗和抒情散文等。
戏剧类指的是那些把人物安置在舞台上,让人物通过行动来表现性格的作品。在这类作品中,“和在史诗类中一样,也有由各种主观和客观力量所促成的某种现实事件在发展;不过,这种事件不是纯外在性的。在这儿,事件不是突然对我们呈现,而是有所准备:它从对我们隐秘的主动力出发,经历自己一段自由的行程,然后回落于其自身中,——是的,在这儿,我们看到了发自个人意志及性格的事件之起源和发生的过程。从另一方面说,这些性格并不停留在自身里,而是不断地外显,并且要在实际利害中不断地暴露自己精神的内在一面的内容”①就是说,这类作品既具有叙事类作品的特点——有完整的情节,又具有抒情类作品的因素一一可以通过人物来抒情;但是它既不同于抒情类,也不同于叙事类,亦不是两者简单的凑合。它具有自身的特点,正因为这样,它才可以独立存在。这类作品,包括悲剧、喜剧、正剧等。
“以上是“三分法”的基本理论。至于“四分法”,就是把一切文学作品,根据它在形象塑造、体制结构、语言运用和表现方法等方面的不同的基本点,进行归纳分类,分别归人四个大类,诗歌、小说、散文、戏剧文学。这种分类法在我国比较普遍地被采用。由于在我国的文学发展过程中,诗歌、散文这两种体裁出现得最早,小说、戏剧是以后才逐步成熟起来的(世界各国文学的发展大体也是如此),因此,我国最早的文学体裁分类只有诗歌和散文西大类,不过,历代的文学批评家往往又把它们细分为若干类。曹丕在《典论·论文》中说:“夫文本同而未异:盖奏议宜雅,书论宜理,铭讳尚实,诗赋欲丽”②这说明,曹丕根据他对文章的“本同”和“未异”的认识,把文章(当时人们还没有把一般文章和文学作品区别开来)分成四类:奏议、书论、铭诔、诗赋。从现在的观点来看,这四类归并起来,其实也只有诗歌和散文两类而已。曹丕之后,随着创作成果的进一步丰富和创作经验的逐步积累,随着人们对文学本质、特征的进一步认识,文学体裁的分类也就有了某些发展。例如,陆机的《文赋》、挚虞的《文章流别志论》、萧统的《文选序》、刘勰的《文心雕龙》等等,都对文学体裁分类提出了见解。只是由于人们没有能够很好地从实质上去掌握文学体裁的分类标准,因而有些分类仍不免流于形式,有的人甚至把它们分成一、二百类,弄得十分繁琐。宋元以后,小说、戏剧文学有了发展,但在文学分类上却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注意,因为在那时,无论是小说还是戏剧,都是被封建统治阶级的文人排斥在文学之外的。晚清时期,由于资产阶级改良派和革命民主派对小说、戏剧的重视与倡导,外国的小说、戏剧作品翻译渐多,同时本国创作的小说、戏剧作品也逐渐引起社会的重视,当时各杂志和文学论著中对文学体裁的分类,实际上已开始采取了四分法。五四运动以后,随着文学革命运动的开展,新诗歌、新小说、新剧本以及散文小品的创作,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那时国外关于文学体裁分类的理论也被介绍过来,于是,“四分法”就在继承过去文学分类法的优点和吸取外来分类法的长处的基础上明确地确定下来。鲁迅在论小品文时说,“五四”以来“散文小品的成功,几乎在小说戏曲和诗歌之上”①。这就是采用“四分法”的分类标准。三十年代鲁迅、茅盾等所编的《新文学大系》,也是按小说、诗、散文、戏剧四类来编的。
在“四分法”中,诗歌一类包括着“三分法”抒情类中的抒情诗和叙事类中的叙事诗,其所以把这两者合在一类称为“诗歌”,乃是因为两者在塑造形象、组织结构和语言运用上都有着很多共同点。小说一类,在“三分法”中是属于叙事类中的一部分。由于它是以人物形象的塑造为中心,在性格刻划、情节叙述、环境描写、结构安排和语言运用等方面,都具有突出的特点,与诗歌、散文比较起来有明显的区别,加以这种体裁在现代最为流行,因此,在“四分法”中就把它独立出来作为一个大类。散文一类,是指小说、诗歌、戏剧文学之外的一切文学体裁。它的范围很广,属于抒情类的抒情散文可以归人这一类,属于叙事类中的游记、杂记、报告文学、传记等也可以归入这一类,甚至还包括夹叙夹议的杂文、小品等。耙散文作为独立的一个大类,是因为这类体裁的作品题材广阔话剧戏曲的区别,风格多样,它既不同于诗歌、小说和戏剧文学等类的作品,又确具文学的基本特征。同时,这也可以纠正某些对于文学的狭隘理解,防止把一些富有文学价值、具有文学特点的作品排斥于文学之外。至于戏剧文学一类,同“三分法”中的戏剧类完全一样。
在文学体裁的分类上,不论是“三分法”还是“四分法”,都只是相对的。因为,有些文学体裁在它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往往吸收了其他文学体裁的某些因素,因而形成了这一体裁和那一体裁互相交叉的情况。例如,散文诗这种体裁,按它所表现的内容来说,它具有诗的素质,饱含着作者强烈的感情和想象,但它又是以散文的形式出现的,在体裁上同诗歌颇有区别,不如说更接近于散文。这种体裁,如果用“四分法”来划分的话,是既可以归人散文也可以归人诗歌的。这是一种情况。其次,有些文学体裁,作者在运用的时候,为了更好地表现生活和吸引读者,往往吸收和运用了别的文学体裁的特点。例如,诗剧就是明显的例证,就整体看,诗剧是属于戏剧类的,但它中间的唱词却是用诗的形式写的,独立出来也就是诗歌。此外,有些体裁,由于大家对它的内涵解释不一,因而在涉及到具体作品的归类时就有些困难。例如,寓言可归入小说,也可归人散文;而报告文学和短蔚小说有时就不那么容易分得清楚。至于在同一类中的具体名称或界限不易划清(如长篇小说和中篇小说的界限),那就更是司空见惯的事了。别林斯基在谈到“三分法”时说:史诗、行情诗、戏剧“彼此有别地存在着,但是,当它们呈现在个别诗作里的时候,它们并不总是明确地划分着的。相反地,它们常常混合在一起,以至有的在形式上是史诗类的作品,却具备戏剧的特性,或者相反”①。这种情况在“四分法”中也是同样存在的。这就充分他说明了文学体裁分类的相对性,说明分类只能是大体的,而不是绝对的。
文学体裁的分类不但是相对的,而且也是随着文学创作实践经验的丰富发展而不断地发展的。前面已经说过,文学体裁在历史上是有它的形成、发展过程的,当创作实践中某种文学体裁还没有产生或者还没有成熟的时候,它在体裁分类的理论上也就不可能反映出来。例如,在我国的文学史上,由于小说、戏剧成熟较晚,所以在文学体裁的分类理论上,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只分为诗歌、散文两大类。其次,某一种文学体裁产生之后,仍然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因此,研究文学体裁的分类,也需要注意它们在不同时期的不同情况。例如,我国的小说这一体裁,就经过了六朝志怪、唐宋传奇、宋元话本到明清章回小说和“五四”以后的新小说等不同的发展阶段,而各个阶段都有着不同的特点。现在人们对文学体裁进行分类,普遍地采用“三分法”或“四分法”,这除了有历史原因以外,主要是从当前实际情况出发的。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和创作经验的积累,为了表现新的生活,新的文学体裁必定会不断地产生,因而文学体裁的分类法,也就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比如,随着近代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特别是摄影技术与录音技术的发展,在戏剧艺术的基础上,产生了电影艺术这一综合艺术的新形式,因而又相应地诞生了电影文学这一新体裁。其他如广播小说、电视剧、科学幻想小说等等,都是近代以至现代才出现与发展起来的新体裁。因此,倘若凝固不变地看待“三分法”、“四分法”,则无法适应新体裁不断涌现的形势。